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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805條:I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認領者,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,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,應將其物返還之。II 前項情形,拾得人對於所有人,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。
民法第807條: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。
所以說撿到什麼值錢的東西,交到警察局,六個月都沒人領的話,就是你的了。如果有人領的話,你還可以跟他要那個東西三成的錢。
如果我真的有機會撿到100萬的話..................那我應該會送去警局吧...  因為那說不定是人家的救命錢丫,而且如果那個人沒來拿的話就全都是我的了,那這樣用起來良心也比較不會不安呢~~      假使錢有人來拿的話那也不錯丫,我還有30萬可以賺是不是?? 呵呵~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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